(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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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100号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们报送的《关于执行国函〔1990〕24号文件征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4〕110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管理体制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1990〕24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全部返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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