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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1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非常重视,采取许多有效措施,克服各种困难,使数百万长期两地分居的工人夫妻得以团聚,为群众办了实事,受到了广大工人的欢迎,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但是,近年来陆续发现有些地区作出规定,向调入本地的人员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使一些经劳动部门批准,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的工人增加了经济负担,或因无力缴纳上述费用不能办理调动手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各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精神,坚决制止此类乱收费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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