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3〕79号

施行日期1993年09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并要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函复如下:

如果新加坡政府正式决定合作成片开发苏州工业园区,国务院同意该工业园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面积不超过八平方公里。

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土地转让合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及区内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工业园区内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事务,由我方负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上一篇:(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行布...

下一篇:(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洛...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