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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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48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6〕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海关的请示》(粤府〔200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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