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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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2年05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5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原由国家农委归口领导。现在,国家农委已经撤销,国务院决定此项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由水利电力部部长钱正英、国家计委副主任吕克白、国家经委副主任李瑞山、农牧渔业部副部长何康、林业部部长杨钟五位同志组成,钱正英同志任组长。
二、 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贯彻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各地执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法规、条例;组织交流防治水土流失的经验;协调较大范围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和科学研究;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电力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 农业、林业、畜牧、农垦、水利电力、铁道、交通、科学研究等有关部门,要把各自应该承担的水土保持任务列入职责范围,明确主管单位,切实做好工作。
四、 原属国家农委领导的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员会,改由水利电力部领导。
五、 有关院校水土保持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由水利电力部同有关部门协商。
六、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现有水土保持机构不能削弱,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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