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南省洛阳县建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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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河南省人民委员会报称:河南省洛阳县原有一百六十九个乡、镇,为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报经内务部批准,已将五十五个乡划归洛阳市,现在所余的一百一十四个乡、镇,分布在洛阳市的北部、东南部和西南部,地区很是分散,领导确有不便。为此,经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拟撤销洛阳县的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割孟津、偃师、宜阳等三系领导。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决定:
撤销洛阳县的建制。将该县现有辖区北部的麻屯、海资、平乐等三个区的五十一个乡,划归孟津县领导;东部和东南部的佃荘、寇店、李村等三个区的五十一个乡、镇,划归偃师县领导;西南部的丰李区的十二个乡,划归宜阳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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