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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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73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 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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