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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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9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你委《关于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的请示》(奥组委〔2007〕12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望正确使用,切实维护国旗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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