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0〕13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国法秘函[200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上一篇:(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下一篇:(2014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