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109号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

你部《关于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请示》(林造字〔1994〕6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是国家的重点绿化工程,其基干林带是防护林体系的核心。为了加强对沿海护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意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原来的林、地产权及管理权属不变。特殊保护林带内现有宜林地,由林地使用单位按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负责防护林的营造、管理。

二、 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严格征用、占用特殊保护林带、林地的审批管理。对经批准必须征用、占用的沿海基干林带、林地,要落实补偿措施。对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用、占用林带、林地的单位有权抵制。

三、 由你部商有关部门制定特殊保护林带、林地的管理办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一篇:(2020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国家珍...

下一篇:(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