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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1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3>111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报来《关于呈请审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章程>的报告》(国三峡办发计字<1993>11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是三峡工程项目的业主,全面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和经营。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国务院主管三峡工程的领导负责审定。公司正、副职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公司实行计划单列,具体由国家计委落实。

二、 公司的开办等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直接联系办理。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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