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第19号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川府〔1999]3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成都市东郊龙泉驿区,南起东泉路,北至北泉路,东至龙环路,西至东风路,规划范围总用地9.94平方公里。

三、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成都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一篇:(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

下一篇:(2012年)国务院关于无锡国家传感...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