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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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31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请示》(苏政发〔2000〕96号)收悉。同意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以原江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山镇。
江宁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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