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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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9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商洛地区和县级商州市,设立地级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 商洛市设立商州区,以原县级商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大街。
三、 商洛市辖原商洛地区的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和新设立的商州区。 商洛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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