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凤凰村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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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7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96号
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中国民航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关于新建三亚市凤凰村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凤凰村民用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三亚市西北羊栏区凤凰村。
三、 新建机场规模,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标准不宜过高,以确保安全、满足波音737类型飞机使用要求为准;远期以满足MD-82、波音767类型飞机使用为准。
四、 近期建设投资,以地方自筹为主,可利用部分外资。航管设备的投资,国家可给予适当补助。工程总投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机场由国内设计、管理。
五、 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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