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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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2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01]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南京市浦口区和江浦县,设立新的南京市浦口区,以原浦口区和原江浦县的行政区域为浦口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珠江镇。
二、 撤销南京市大厂区和六合县,设立南京市六合区,以原大厂区和原六合县的行政区域为六合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雄州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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