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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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91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内贸易部、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未经许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化肥进口,属于违法经营。
二、 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海关尚未放行的化肥,一律按进口成本价由中国农资总公司收购,海关一次放行,不再办理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
三、 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未经海关依法验放擅自运走的化肥,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 具体由海关总署和中国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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