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实行铁路分流运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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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77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我省为修建达成铁路集资实行分流运价的请示》(川府发〔199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省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省内实行铁路分流运价,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建设达成铁路。
二、 实行分流运价的范围只限在你省内铁路运输的货物和由你省经铁路发往长江沿岸大中城市及其发回的货物。征收分流运费的标准为每吨公里五厘钱,期限暂定为五年。铁路客运、过省铁路货运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铁路货运不实行铁路分流运价。
三、 实行分流运价增加的收入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 铁道部要安排与达成铁路相关的线路等改扩建工程及其投资,使达成铁路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五、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省商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国家物价局确定。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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