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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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17号
施行日期2006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赣府文〔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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