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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第9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2]93号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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