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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