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2 阅读次数: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九日


上一篇:(199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

下一篇:(2023年)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