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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0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63号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 、外交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建议立即发布有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请经贸部、司法部立即对外公发布,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

附件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一、 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二、 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 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与一九五五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等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一致的。

三、 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作一样,享受相同的劳保福利待遇。

四、 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为收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五、 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六、 如发现任何部门或企业出口劳改产品,海关有权扣留,没收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七、 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的工人(包括家属子女)从事生产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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