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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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1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珲春中俄贸易综合体的请示》(吉政文〔2000〕40号)和《关于珲春中俄贸易综合体区址方案的报告》(吉政文〔2000〕7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设立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
二、 该互市贸易区设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内,面积为9.6公顷;互市贸易区建设应符合海关和边检监管要求,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境货物和边民互市物品执行国家统一的边贸税收政策,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 请你省拟定该互市贸易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经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审核后再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四、 有关简化中俄双方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签证手续及准予中俄双方公民停留的期限等问题,由外交部、公安部研究落实。
五、 该互市贸易区启用前,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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