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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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36号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 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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