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36号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 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

下一篇:(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