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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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发〔2009〕54号
施行日期2009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业务主管单位:
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基金会积极筹集资金,努力规范运作,通过多种措施加大捐赠资金募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募集和接受公益捐赠行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好公益资金,现通知如下:
一、 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二、 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列支公益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公益项目的费用,属于公益支出。基金会应当有效控制公益项目的成本,尽可能将公益捐赠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三、 基金会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向捐赠人公开,并向社会公示公益捐赠的支出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赠使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公益捐赠,依照以上精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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