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监察部对四川省监察厅《关于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出国、出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8月19日 监法复字〔1991〕11号)
四川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出国、出境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监发〔199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监察对象因违法违纪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为便于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在其问题未查清以前,不得安排其因公出境(包括港澳地区,下同)。对监察机关认定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又正在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也应暂不同意其因私出境,如需要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时,按《监察部、公安部关于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的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31 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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