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8〕民三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8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7]102号《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适用于包括处方药在内的药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涉案药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此复。


上一篇:(1999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篇:(2000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