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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71号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牡丹江海关(处级)。

二、 人员编制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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