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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事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8年1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司公字第106号

施行日期1988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为改善公证机关办公条件,统一公证书字型,延长公证书保存期限,我司曾于今年一月四日以(88)司公字第1号文了解各地公证机关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的情况。现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公证处可以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字型必须选用3号仿宋体;


2. 打印机必须选用撞针式;


3. 装订在一起的几份公证书,必须使用同一种打印方式,同一颜色色带。

公证处可以根据本处的实际情况,选购符合前二项要求的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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