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1998〕009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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