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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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30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履行好 《决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做好 《决定》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新旧管理体制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学习贯彻 《决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 《决定》上来,为 《决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 《决定》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符合司法鉴定工作规律,对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适应诉讼活动需求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 《决定》适应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有利于规范鉴定活动,实现鉴定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切实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 《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正确把握 《决定》的内容,全面了解 《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把思想统一到 《决定》要求上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加强 《决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要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认识切实担负起司法鉴定监管职能的重要性,做好过渡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二、 采取稳妥措施,维护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
《决定》公布后至9月30日的过渡期内,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 《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会同本地区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现已审批设立和登记在册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现已设立但暂未纳入 《决定》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行。
过渡期内,仍按照司法鉴定现有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执业规则和收费办法执行。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 切实负起责任,统一做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重新审核以及统一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为确保 《决定》的顺利施行,决定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审核、统一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对现已登记,为司法审判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原则上将统一审核,纳入统一名册并予以公告。鉴定管理松弛,条件、设备明显不符合要求,或者曾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处理或者按要求进行整改,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可以给予一段时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条件的,不予登记。
现已登记在册但暂未纳入 《决定》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由司法部根据诉讼需要,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确定的统一管理范围予以登记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请各省司法厅(局)将本省(市、区)属于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鉴定机构,按照 《决定》规定须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商本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取得一致意见后,于5月20日前报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四、 严格把关、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做好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 《决定》规定,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自10月1日后不再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为了确保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 《决定》生效后能满足诉讼活动对司法鉴定的基本需要,过渡期间,确因现有机构、人员不能满足诉讼需求,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可以新设司法鉴定机构。需批准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应按 《决定》和修改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从严掌握。核准新设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应为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鉴定种类。
五、 积极有序地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法充分行使管理职能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
根据 《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调整应当严格按 《决定》的规定执行,并注意掌握政策,做到稳妥、有序。同时,各地要依据 《决定》和司法部陆续出台的配套规章,对本地区现有的司法鉴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计划地开展废改立工作。
六、 加强调查研究,加快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为积极、稳妥做好 《决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司法部拟于六七月份召开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为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制定政策,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协助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按调研提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调研、统计工作,并将调研、统计的情况及 《决定》公布后的学习贯彻情况,本地区在 《决定》贯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七、 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平稳过渡和各项改革的有序推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贯彻实施 《决定》、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作为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务必抓紧抓实。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陆续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有序地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部署和统一规定,服从大局,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要加强有关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确保上下互动、步调一致。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协调机制,为推进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 《决定》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联系人:李禹、孙业群
联系电话:65205862、65206814
传真:65205825
E-mail:heyoo@263.net/leyoo@sina.com
附件:一、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提纲
二、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业务情况统计(表一)(略)
三、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业务情况统计(表二)(略)
附件一
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提纲
一、司法鉴定工作概况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业务开展、制度建设、管理体制和管事工作情况(请填报后附2004年度相关统计报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 《决定》、推进新的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建议。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要求形成综合材料并于5月20日前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贯彻实施 《决定》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1.根据 《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管理体制如何设定,各管理层级的管理职权如何配置?各地现有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还有无存在必要?
2.根据 《决定》,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再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设鉴定机构,现有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指 《决定》明确规定的三类)在布局结构上能否满足诉讼需要?应采取哪些措施充实、加强?有何具体规划?
3. 《决定》规定的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范围如何理解、界定?是否仅限于国有事业单位,是否包括企业?民营、合伙组织能否发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4.司法行政机关在 《决定》施行后,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管理是依照规定条件实行开放式(即无数量控制的准入式)的登记管理,还是实行有数量、布局控制的审批式管理?若实行后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如何操作?
5.根据 《决定》,按管办分离原则,对现有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类直属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调整?如脱钩,应划转哪些单位接收,按什么体制管理?
6. 《决定》施行后,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如不采取年检、注册,可用哪些监督检查措施予以替代?
7.司法鉴定工作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的具体实现途径和形式;两者职能、权限应如何划分?
8.针对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结论不一、法院难以采信的问题,是否有必要保留或设立各鉴定类别的专家委员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向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如有必要,该委员会由谁设立?其职能、责任如何定位?
9.在 《决定》施行准备阶段,对司法部牵头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有何建议?
10.上报现已登记在册属于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以及省(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商同级法院、检察院的情况。
(上述调研课题,请各地形成书面意见于5月20日前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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