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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第180号

施行日期1985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泰国使馆领事部(85)泰领字第122号文反映,近来不少华侨和国内赴泰探亲的人所持的公证书(如广东潮阳、澄海、文昌、饶平等县公证处和北京市公证处、上海市公证处等),因没有附英译文,以致公证书拿到泰国不能使用,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他们对此很有意见。

现重申,凡出具发往泰国使用的一切公证书,均需附英译文,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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