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8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的复函
(1990年7月13日 [90]司公字第8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便字第010167号函收悉,关于旅美再婚当事人为申请与“事实婚姻”的前夫所生子女移居美国而申办与前夫的结婚公证书,经与民政部婚姻管理司研究认为,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或夫妻关系证明;可按(83)司发公字第257号文的规定,为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出具出生证明。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