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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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02〕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研究制定的《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军工行业长期以来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做好军工企业的改革脱困工作,对于加快军工行业的结构调整,促进军工行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建立起既满足国防建设需要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和军工集团公司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共同推进改革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各项改革脱困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稳定。
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中央管理的十个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工业企业共有488户,在职职工150万人,离退休人员75.4万人。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军工企业仍然十分困难,约有1/3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设备陈旧,基础设施老化,科研生产设施和技术得不到及时改造和更新;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人才引不进,留不住,队伍素质下降,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原电子工业部所属的现仍承担电子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由首钢接收的原兵器工业总公司的军工企业,也存在相同的问题。为加快军工企业的改革脱困步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特制定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
一、 总体思路和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有进有退、择优扶强和优胜劣汰的原则,把深化改革、结构调整和企业脱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加快军工企业扭亏脱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逐步建立起既满足国防建设需要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
二、 主要措施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速结构调整。将现有军工企业划分为以下三类,分别采取不同措施。
第一类是以军品为主(含民用航天、核电、民用航空、民用大型船舶)、承担重要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企业,共271户,在职职工约98.8万人。拟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改革脱困,其中承担重要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重点军工企业继续由中央直接管理。
第二类是退出市场、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1)资源枯竭的核矿冶企业。(2)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3)从军工行业整体结构调整角度看需要关闭的企业,如地处深山老林、没有军品任务或军品任务极少、自身发展困难而又不值得调迁的三线企业,不再需要的兵器工业(引信、火工品、火炸药、炮弹)企业等。这类企业中拟整体退出市场、实施关闭破产的有114户(涉及在职职工22?8万人)。另外,第一类企业中有31户需在分立出军品生产线后实施破产(涉及在职职工5?4万人),有15户子公司亦属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应予破产(涉及在职职工1?2万人)。上述拟关闭破产的企业共计160户(其中50户已批准列入全国计划),涉及在职职工29?4万人。
第三类是不再承担军品任务或仅承担一般军品配套任务、经营状况尚可的企业,共103户,在职职工21.9万人。拟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也可在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前提下,下放地方管理。
(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机制转换,加强企业管理。一是除了保留骨干企业中的少数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其他企业尽可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三是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四是军工集团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增强集团凝聚力和竞争力;五是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实现科学化管理,以质量、安全、成本、资金管理为重点,做好企业内部管理工作。
(三)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十五”期间要把军品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调整与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立足于自主创新,加快技术进步,特别要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实现突破。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发展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民用航天和核电等具有军民结合特点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
三、 主要政策
(一)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
1.支持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加快审定关闭破产企业名单。对160户拟关闭破产企业中尚未列入全国计划的110户,经有关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逐一审查同意后,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办理,分年度实施。对其中根据结构调整需要关闭而按破产实施的企业,由国防科工委严格审核后提出名单;对国防科工委提出的需分立出军品生产线后再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的规定。
2.核工业矿山、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三线企业(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迁的企业)的关闭破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的规定。其他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的政策执行。
3.对企业关闭破产后当地确实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职工,就近选择中小城市异地安置。由安置地政府统筹规划,比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所需资金采取中央财政部分补助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具体操作按照《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实施办法》(见附件)执行。
4.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军工行龄津贴,按原军工行龄津贴标准计算5年,在企业关闭破产时,列入破产费用,一次性发给离退休人员。
5.对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兵器工业(引信、火工品、火炸药、炮弹)企业中的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由有关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先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进入破产程序,所需开支纳入破产费用。资源枯竭的铀矿山和核企业关闭破产后的“三废”治理,由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
6.为保证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先办理企业下划地方手续,并将企业亏损补贴及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基数一并划转地方。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对符合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等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特例实施债转股,具体按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对三线企业的调迁贷款予以停息挂账。
经国防科工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对企业确实无力偿还的三线调迁贷款,可以实行停息挂账。
(四)支持企业下放地方管理。
在条件成熟、地方愿意接收的情况下,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承担重要军品生产任务的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对符合军品生产条件拟放开搞活的企业,继续颁发军品研制生产许可证,鼓励其积极参与军品竞争;对中标的军品研制生产项目,国家在科研试制费、研制保障条件建设费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对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将企业亏损补贴、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基数一并划转地方。
(五)支持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再就业有困难的军工企业下岗职工,比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六)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
选择部分军工企业作为全国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对多年亏损而又不能关闭破产的企业,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地方政府应对接收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给予支持。
(七)对少数电子军工企业和首钢军工企业脱困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对49户特困电子军工企业,比照军工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执行:(1)对30户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拟实施关闭破产。对其中的12户(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任的企业)企业的关门破产,按中办发[2000] 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其余的18户企业的关闭破产,按国阅[1999]33号文件的政策执行;职工安置费等费用缺口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解决,中央财政只对个别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对17户目前承担较重要军工生产任务的企业的贷款债务,拟实施债转股。(3)对2户三线企业的调迁贷款,拟实行停息挂账。
对首钢11户军工企业中的3户企业,拟实施破产,具体按国阅[1999]33号文件的政策执行,职工安置费等费用缺口由北京市和首钢承担;对拟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企业中的2户企业的贷款债务,拟实施债转股,4户三线企业的调迁贷款,拟实行停息挂账。
四、 具体实施步骤
上述方案具体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对193户企业(十个军工集团公司160户,电子军工30户,首钢军工3户)实施关闭破产;对不再承担军品任务或仅承担一般军品配套任务、经营状况尚可的103户企业放开搞活;对符合债转股条件的41户企业(十个军工集团公司放开搞活的103户中的22户,电子军工17户,首钢军工2户)作为特例实施债转股;对确实无力偿还三线调迁贷款的37户企业(十个军工集团公司放开搞活的103户中的31户,电子军工2户,首钢军工4户)的迁建贷款;实行停息挂账。实施关闭破产、债转股企业的建议名单及实行停息挂账建议项目名单,由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向有关审批部门和单位提供,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
第二步,对列为第一类的271户企业,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重组、兼并、破产的思路,再作进一步的梳理,对其中承担重要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重点军工企业予以保留,其他企业则能重组的重组,能搞活的搞活,扭亏无望的实施关闭破产。在此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债转股规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对企业确实无力偿还的三线调迁贷款实行停息挂账。
五、 组织分工
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服务,对实施破产、债转股和停息挂账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列为第一类的271户企业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抓紧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个军工集团公司是军工企业改革脱困的主体,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十个军工集团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以军工集团公司为主,做好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地方政府要主动配合,介入制定破产方案,条件成熟的,可由地方政府为主编制破产方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以企业所在省(区、市)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军工集团公司要积极配合,以确保社会稳定。
附: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实施办法
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实施办法为积极妥善地做好关闭破产后当地不具备基本生活生存条件的部分军工企业职工的异地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异地安置职工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关闭破产后,对其职工实行异地安置:
1.“三废”治理任务较重,职工所受核辐射剂量已严重超标。目前尚有一定核辐射剂量的核工业矿冶企业。
2.职工生活区地处地震断裂带、水源枯竭等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企业,地质灾害严重、防治成本过高、严重影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地区的企业。
3.已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但未实施搬迁且整体关闭破产的企业。
二、实行异地安置的具体办法
1.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房改有关政策,国家对异地安置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按安置地地方规定执行。企业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经核实后,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职工住房补贴额的确定:鉴于异地安置只能解决职工基本住房,不同于正常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因此,异地安置职工住房补贴额一律按照6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核定。职工实际购房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3.补贴方式:将国家对职工异地安置住房补助资金拨入安置地地方政府住房补贴专项资金账户,并由地方政府计入职工的住房资金账户,待职工实际购建住房时再予动用。
4.资金安排: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但对实行异地安置的企业,中央财政不再考虑企业办社会移交地方补助经费中的公共设施部分费用。
三、异地安置的组织和实施
l.地方政府对异地安置工作要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但无论采取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国家均按企业就近中小城市职工住房补贴标准逐户核定补助资金。
2.考虑到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自筹资金比较困难,安置地地方政府原则上按照经济适用房标准建设住房,并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不再另行收取入学、就医、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在建设住房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住房面积标准。
3.地方政府要做好异地安置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保险关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要为异地安置职工创造培训和再就业机会。异地安置职工同当地下岗职工一样享受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
4.对下划地方的企业,在办理下划手续时,将其亏损补贴及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基数均划转至职工主要安置地区,用以解决企业破产及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有关问题。
5.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实行异地安置由军工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征得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政府同意,报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查核准;有关军工集团公司应与安置地地方政府签定异地安置协议,并共同制定异地安置实施方案,由地方政府为主组织实施,有关军工集团公司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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