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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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中国法学会
发文日期2007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4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主管各法学社团、中国法学会主管各法学研究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的要求,经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研究,现就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时要求相应调整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管理社团的职责分工,是进一步完善法学社团管理体制、推动法学社团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要求,中国法学会负责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领域的法学社团,司法部负责主管司法行政工作领域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社团,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这一调整,对于理顺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工作的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和统一管理,推动法学社团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调整的任务和范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授权以及民政部通知的要求,此次调整的主要任务是,由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按照新确定的管理社团的职责分工,协调处理好司法部现管有关社团的调整和移交事宜(中国法学会现管的各研究会办理社团注册登记事宜由中国法学会自行安排),确保有关社团在调整、移交后按新的体制管理和运作。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将司法部现在主管的不属于司法行政工作领域或与司法行政工作领域没有密切联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等社团移交中国法学会主管;同时,按照新的管理职责分工,将不宜由司法部继续管理的其他全国性社团按其性质及业务领域调整、划转相关部门管理。经研究,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的社团共有12个(详见后附名单)。
三、 调整的方法及需把握的有关政策
对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的社团,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从事业务的领域,区别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及政策进行调整:
(一)凡属于能够作为独立法学分支学科发展的法学研究、法学交流类的社团,在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后,整体移交中国法学会管理;凡不能作为独立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类社团,根据有关社团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整撤并。
(二)对属于法学研究类社团研究的学科领域与中国法学会已组建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有重叠或交叉的,移交中国法学会后,由中国法学会进行重组整合,并变更登记。
(三)对于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更有利其发展的社团,可在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该社团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四)对于列入调整范围但不属于法学研究或法学交流领域的社团,可由该社团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联系相关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逾期联系不成的应自行停办,予以注销。
此外,为确保此次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节减管理的环节和成本,经商民政部同意,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的社团暂缓办理今年社团年检手续,待调整到位,完成相关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再予办理。
四、 调整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通知部署阶段(6月下旬):此通知印发后,由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指导列入调整范围的社团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掌握调整的政策、方法和步骤。
(二)调整实施阶段(7月一8月底):分下列几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列入调整范围的社团按照此通知的政策规定及要求,自行研究提出本社团调整、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建议,凡倾向由中国法学会之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整意见于7月15日前报司法部。
第二步,由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对相关社团报送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此次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的总体要求,研究拟定各相关社团具体调整、移交(包括撤并)的方案,并进一步征求相关社团的意见,同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通报。此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第三步,在对各相关社团具体调整、移交(撤并)方案形成一致后,由各相关社团正式提出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由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对凡需要与中国法学会现设相关专业法研究会进行重组整合的社团,须事先由中国法学会商相关社团、研究会拟定重组方案,再履行报批手续。凡准备移交中国法学会之外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社团,在申请变更时须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同意作为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批件。此项工作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
(三)办理移交阶段(9月),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第一,凡经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变更申请履行批准手续的,由该社团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民政部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登记后按新的管理体制运作。
第二,凡移交中国法学会管理的社团需要与相关研究会重组整合的,在中国法学会指导下进行整合,具体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由中国法学会决定。
第三,凡准备自行停办、解散的社团,应当在完成清算工作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
五、 做好调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相关法学社团、研究会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决定调整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统一步调,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要求,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的具体指导下,做好调整移交工作。
(二)各相关法学社团应当按此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稳步、有序、如期推进各阶段的调整工作。对调整的思路内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按本社团章程规定的机制予以解决。社团的调整思路与主管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协调不成的,依据国务院的决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解决。
(三)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此次社团调整工作,并处理相关事宜。各相关社团在调整、移交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工作组联系。
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司法部法制司(联系人:杨阳、张琳,电话:65205038、65205831,传真:65205825)、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联系人:李涛、张涛,电话:66182129,传真:66182129)。
附件:1.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略)
2.需要进行调整的司法部现管法学社团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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