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2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取得澳门合法居留权者办理公证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7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5月15日 [92]司公函07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2)闽司笺证字第101号请示收悉。关于偷渡到澳门后获澳当局特赦,并已取得合法居留权者,为在澳门登记结婚向我公证处申办出生、婚姻状况公证事,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三司认为,公证处可以为取得澳门合法居留权的人办理出生、婚姻状况等有关公证书。


上一篇:(1997年)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和司法...

下一篇:(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