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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各副省级市和省会市司法局:

为了加强监狱、劳教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保护干警职工和罪犯、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监所安全稳定,经司法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提高对监狱、劳教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监狱、劳教场所人员密集,一旦交叉传染,后果十分严重。各地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有关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监狱、劳教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 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防治工作

(一)严把入监(所)关。对新收罪犯、劳教人员要进行“非典”检查,并实行14天单独收押、收容,密切观察其有无“非典”症状,对疑有“非典”的人员要立即采取隔离治疗措施,严防“非典”病人进入监狱、劳教场所。为预防“非典”在狱所传播,要严格会见、放假、准假制度,严格控制会见,尽量采取通信、通电话、发邮件等替代措施,暂停犯人、劳教人员与家属同居、合餐。对来监(所)会见的罪犯、劳教人员家属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对放假、准假回监(所)的罪犯、劳教人员,要及时做好体检、排查工作,同时也需14天单独管理,以便观察。

(二)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对其家属的宣传引导。各监狱、劳教所要按照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做好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既要认识到“非典”防疫的积极作用,又要增强信心,稳定情绪,防止出现恐慌。对严格会见制度,采取会见替代方式的意义,要向罪犯、劳教人员家属讲清,使其能够理解,做好配合。

(三)对监狱、劳教场所进行一次认真核查。组织干警职工和罪犯、劳教人员进行一次身份检查,对疑有“非典”症状的人员进行重点观察和隔离治疗,并及时进行确诊。如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要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办理保(所)外就医,安全移交医疗卫生机构处理。

(四)完善生活卫生必备设施,严格执行卫生工作制度。干警职工要注意搞好公共卫生、家庭卫生和个人卫生。监狱、劳教场所要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见附页)配备完善的清洁消毒设施和急救药品,注意监(所)舍通风及环境卫生,做好一级预防工作。组织开展罪犯、劳教人员健身活动,提高罪犯、劳教人员身体素质。

(五)做好培训工作。组织监狱、劳教场所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非典型肺炎的有关知识,提高正确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的能力。


三、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监狱、劳教所要指定一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防治工作,并制定应对预案,建立一套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上报司法部总值班室。


附:

卫生部关于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网址

一、有关规定

1.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3.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4.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

5.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6.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

7.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通知

二、卫生部网址

www.mo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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