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2〕10号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2002]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规定期间内未申请办理年度注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注册期满后补办年度注册;逾期无正当理由并超过注册期满后三个月的,应当根据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执业注销。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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