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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出生公证书中加贴照片的补充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96号

施行日期1991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5月23日 [91]司公字第96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91)第1号《关于对出生公证书中加贴照片遇到一些问题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为防止冒领护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公证处应严格执行(90)司公字第181号《关于出生公证书中加贴照片的通知》。为方便当事人,现补充规定如下:

凡已在美国的当事人,除应按上述规定申办出生公证外,还可以亲自持其附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和照片到我驻美使领馆申办当事人与照片系同一人的公证书。然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再持此公证书、照片及其他有关材料直接到国内公证处申办出生公证书。公证处据此经核实为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如果当事人出国时已成年,且出国时间较短,并能够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照片系同一人的证明,公证处能够与本人人事档案中的照片或出入境部门护照底卡上的照片核定的,就可以不必在美国办理照片与本人系同一人的证明。如当事人出国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其原居住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但公证处也必须与出入境部门护照底卡上的照片进行核实。

发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如需附照片,依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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