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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司法部关于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9〕426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

1999年11月8日至9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事宜。会议由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主持,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首先学习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共司法部党组整改方案》、高昌礼部长和段正坤副部长在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司法部关于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高昌礼部长的有关批示,听取了深圳市司法局给司法部党组的情况反映。会议就如何认识、落实司法部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的决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开展合伙制公证处试点的若干问题。

会议认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指明了公证改革的方向,司法部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做出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的决策,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具有前瞻性的重大决策。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改革现行的公证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合伙制是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所采用,进行合伙制公证处的试点,是探索公证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向相一致,也与国际上公证的发展潮流相吻合。会议认为,在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本质属性不变,公证人员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可以与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一样采用多种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公证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稳妥、全力以赴地做好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会议认为,将合伙制公证处试点选在深圳是完全正确的。第一,深圳市经济发达,市场完善,有良好的物质经济基础;第二,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本身就是改革的试验基地,思想解放,改革意识强,特别是公证体制改革已先行一步,具有良好的改革环境和进行新体制试点的条件;第三,深圳市拥有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权,已建立了较好的公证法制环境,并可以及时将改革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可以为公证体制改革试点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认为,进行合伙制公证处改革试点,是司法部贯彻党中央的决定,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和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采取的重要举措,应该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对待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步调一致,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少争论,做实事,从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与会的同志表示,司法部决定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是对广东省和深圳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信任,从大局出发,为了全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司法部的决定,全力支持并努力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就是牺牲一点局部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也在所不辞,要千方百计地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根据积极、稳妥的方针,会议就如何搞好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做出了以下决定:

1. 成立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同志任组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贾午光、中国公证员协会管振茹、广东省司法厅胡克顺、深圳市司法局黄明根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筹备工作组,成员有: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邓甲明、业务指导处副处长江晓亮、人员机构处副处长李梅、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吕恩、深圳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佘通好、深圳市公证处主任陈新田、合伙制公证处筹建工作牵头人。具体筹建工作由牵头人负责落实,陈新田同志予以协助。


2. 合伙制公证处筹建工作牵头人由司法部选派。其职责是选配合伙人和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组织起草合伙协议、公证处章程及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筹集资金、选定办公地点,办理筹建中的其他事宜。合伙制公证处的合伙人不超过五人,人员条件可按《通知》精神,由牵头人优先从深圳市的公证员中选配;牵头人认为特别优秀的人选,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合伙人应交纳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的执业保证金。


3. 合伙制公证处试点要在司法部领导下进行,全国只搞一家;采用新建方式;力争用2个月的时间筹备就绪,挂牌开业;试点期限暂定两年;试点期间,不宣传、不报道,公证处负责人及合伙人不变;合伙制公证处应提取必要的风险赔偿基金;合伙制公证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成立后的合伙公证处支付。


4. 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掌握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注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东省司法厅要做好统一思想工作和试点的具体指导工作,会同深圳市司法局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办妥有关手续,理顺与市内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试点公证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坚决防止不正当竞争、管理滞后等问题的发生。


5. 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积极给予人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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