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齐齐哈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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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7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辟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及齐齐哈尔至俄罗斯乌拉乌德国际航线的请示》(黑政发〔1992〕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飞中俄航线。
二、 中、俄双方的班机按现有的国际航路飞行。有关飞行具体事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 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 有关机场管理事宜,由地方政府商空军办理。
五、 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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