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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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2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2〕296号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2年10月15日 司发通〔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2012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7号),对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8月29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中央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的意见》(中政委〔2012〕49号),对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2〕17号、中政委〔2012〕49号文件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司法行政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坚持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中央大政方针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要把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全国和各地政法工作会议、有关政法工作专项会议、有关政法工作专题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通过执法巡查、明察暗访、听取汇报、核查案卷、实地调研、开展谈话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干警、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了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总结推广基层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反馈;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务求实效。
二、 认真做好中央领导同志和各级党政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事项归口督查部门办理机制,健全督办制度,规范督办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督促检查。坚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不断提高办结时效和办结质量。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事项不及时落实、变通处理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特别是对于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严重影响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重点查办。对执法办案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得力、问题解决不彻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政法〔2011〕34号)严肃处理。
三、 进一步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分解立项制度,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作出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有关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促使各责任单位如期完成任务。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督办制度,分解立项后,要明确专人进行督办,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承办人员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的沟通协调,尤其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贯彻落实进展情况,保证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要建立健全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立项督查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并在汇总整理后及时向中央和本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报告。要建立健全回访复核制度,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同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要有选择地进行实地复核,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要建立健全督查情况通报制度,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强化督促检查成果在干部考核任用工作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在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
四、 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高度,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分级负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建设,配强配齐工作力量。要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于督促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提请党委政法委协调、指导。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业务建设,把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检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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