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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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1〕第18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决定
六十年代中期以来,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统销价格一直未作调整,这对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一九七九年以后,为促进粮油生产发展,国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粮油购销价格出现倒挂,国家用于粮油的补贴逐年增加,财政负担沉重,影响了流通和粮食企业正常经营,助长了不合理消费。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粮油价格,搞活粮油流通,促进节约用粮,减轻财政负担,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调整粮油统销价格。
一、 适当提高粮油统销价格。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全国平均统销价每五百克提高一角;六种食用油(花生油、大槽芝麻油、菜籽油、精炼棉籽油、茶籽油、豆油)实行购销同价,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高一元三角五分。其他粮油品种的统销价格也相应调整。
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尚未完全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部分和粮油经营费用仍由财政给予补贴;城镇居民口粮、口油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居民结存的票证粮油,执行调整后的统销价格。
二、 对职工给予适当提价补偿。为了使城镇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油提价受到大的影响,决定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给城镇居民适当补偿。这次对职工及其家属的提价补偿纳入职工基本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个职工每月基本工资提高六元,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对离退休人员、解放军和武警干部战士、大中专在校学生、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人员,也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三、 严格控制粮油提价连锁反应。为了尽可能缩小粮油提价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在粮油价格调整期间要严格控制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不得“搭车”涨价。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抓好副食品、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和供应,确保“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和市场管理,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的要严肃处理。
四、 认真做好粮油供应工作,加强粮油票证管理。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好粮油加工、调运和销售工作,保证市场粮油供应,防止出现脱销,必要时可采取限购措施。要加强粮油票证管理,堵塞漏洞,防止趁调价之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粮油和财政补贴。
五、 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步骤,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调价方案,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调价出台以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的《提高城镇居民定量粮油销售价格宣传提纲》,结合当地情况,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解释,采取内部逐层传达的方式,做到家喻户晓。在调价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粮油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粮油统销价格调整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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