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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6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国函〔1996〕69号)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部、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务院同意《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由你们联合发布,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为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保障汽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三、 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四、 对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购买汽车、摩托车,应当从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入。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及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六、 对利用国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七、 对违反本 通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本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机械工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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