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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关于开展金沙江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7〕221号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金沙江是长江上游河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重要的水电基地,两岸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目前四川、云南两省金沙江两岸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情况严重,废渣、废水和尾矿直接排入金沙江,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这表明两省局部地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保护环境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决定开展金沙江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和污染环境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排查,摸清情况

四川、云南两省要立即组织人员,核实金沙江两岸面江范围、汇水范围、水库最大淹没区范围、水库建设施工区范围的面积,摸清上述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对上述范围内的所有采矿点、选矿厂、冶炼厂进行全面排查,就证照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安全是否经过“三同时”审查验收,治污设施是否到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生产建设系统(包括堆渣场、尾矿库、废水处理池等)是否在水库淹没范围内,对建成后的水库水质是否构成污染等内容,分别予以造册登记。


二、 统一行动,专项整治

两省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统一行动,于2007年10月中旬宅完成金沙江流域矿产盗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加工矿产品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对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选、冶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对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不符的矿山企业,一律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设计能力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实施关闭措施的矿山、选矿厂、冶炼厂,要拆除所有生产设备、供电线路,确保关闭到位,并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两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到位,如期完成《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规定的各项任务。两省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严密监控金沙江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污染物排放和安全生产状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层层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制,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联打机制,促使企业规范生产、安全生产、清洁生产。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于2007年10月底前对金沙江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凡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经整治后又出现违法采矿,破坏和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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