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驾驶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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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1〕90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公安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动员广大驾驶员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 教育对象
从事长途运输和去年以来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
三、 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
1.各地在对本辖区内从事营运的货车、客车及驾驶员的情况进行统计的基础上,要对从事长途运输和去年以来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情况进行摸底排队,确定应接受集中教育的驾驶员名单。
2.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明确培训内容。根据应集中教育驾驶员的数量,排出培训时间表向社会公布。驾驶员参加学习教育的具体时间,原则上由驾驶员在规定班次内申报,如安排班次有困难的,可作相应调整,但应事先通知并做好解释工作。有关教育内容应提前拟定提纲,有针对性地列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3.宣传动员。集中教育之前,要安排一段时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动驾驶员协会、交通安全联组等交通安全组织,广泛宣传严重违章行车的危害性和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必要性。通过发布 通告,编辑、制作、刊播专题节目和制作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宣传挂图、宣传栏等形式,宣传集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动员驾驶员自觉参加培训,配合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
4.通过发放、张贴通知、 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驾驶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的时间和学习内容,对应接受教育的驾驶员要逐一通知到位。不留死角,保证每一名应参加学习的驾驶员都能按规定接受学习教育。
(二)分批分期对驾驶员集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1.学习组织方式。一般由交警大队集中组织驾驶员学习教育,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由交警中队组织驾驶员学习教育。
2.每一名驾驶员受教育的时间为3小时。
3.驾驶员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
结合本地交通事故情况,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讲解。讲解严重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夜间违反规定使用灯光、高速公路违章停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客等违章行为对交通安全的严重危害性;
学习讲解《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有关内容;
学习《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中有关整治严重交通违章的工作措施。如:开展六项整治行动的内容、管理措施和有关政策等;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针对本地驾驶员违章、事故及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情况,介绍预防事故的安全驾驶常识。
四、 工作要求
(一)开展驾驶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是整治交通安全秩序活动的专项行动之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从关系专项整治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集中教育要与治理超载、查处严重交通违章等专项活动相互衔接、协调和配合。
(二)各地要对本地参加学习的驾驶员数量、组成结构和违章情形等情况,认真分析研究,选择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专题授课题目,抽调有经验的民警授课。
(三)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及民警应认真负责,严格管理,保证每个应接受教育的驾驶员都能参加学习,并学有所得。应加强监督检查,注意防止学习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这次驾驶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不得向驾驶员收取费用,违者要对直接责任者和交管部门领导追究责任。
(五)各总队要在此次驾驶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工作结束后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并填写《驾驶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报表》上报我局。
附:驾驶员交通安全集中教育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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