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治理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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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8〕129号
施行日期2008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当前,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重损害了我国反兴奋剂的良好形象。为加大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力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如下:
一、 化工类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化工类企业必须立即开展自查。有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化工类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封存现有库存产品,追回售出产品,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凡逾期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 严禁化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 化工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或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有关部门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鼓励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12315
举报邮箱:qyjjdc@saic.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举报电话:010-88331027
举报邮箱:xfjjb@sda.gov.cn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ОО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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