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请调查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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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8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8〕83号
施行日期2008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08年4月2日上午,我部接待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位婚姻登记当事人亲属的上访。据上访人反映,其儿子与台湾籍女子在美国读书期间相识,于今年3月初请假回国办理结婚登记,但3月初和4月1日两次到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均遭到拒绝。上访人反映,在两次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员态度生硬、恶劣,问当事人“你们两个人是二婚吗?”(当事人持有的是未婚证明),当事人就台湾婚姻状况证明不被接受的原因询问具体政策时,婚姻登记员说出“这是在中国,不是在你们台湾”、“你们为什么不到台湾办登记?”、“你们可以到民政部去找材料依据”等话语,引发当事人父母连夜到民政部上访事件。
鉴于台湾当事人持有的无配偶证明符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246号)的规定,我部通知你厅有关处室于4月2日下午派人到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督促婚姻登记员为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按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婚姻登记员的态度和言语不符合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引发并激化了矛盾。请你厅对上访人反映的情况作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告我部。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对外工作的重要窗口,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对于展示政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门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并加强对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基本素质的培训。婚姻登记员应当准确掌握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并以社会稳定团结的大局为重,避免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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