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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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铁道部,国内贸易部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铁劳〔1994〕163号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委,公安、粮食厅(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工程、铁道建筑、通信信号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46号)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关系到铁路事业的发展和广大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铁路事业的重视和对铁路职工的关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妥善解决好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
二、 铁路是在面临严重经济困难的条件下,为稳定职工队伍而解决家居农村职工的夫妻分居、子女上学等问题的。因此,各地、各部门在办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并为其子女入学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城市增容费。
三、 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落户地点为职工户口所在地,对自愿就地“农转非”的应予以支持。对分配到铁路大、中型项目工作的铁路职工,其家属“农转非”应予优先安排。职工在册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6号文件规定执行,截止日期为1993年底。
四、 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工种中,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包含范围按铁道部现行规定执行。
五、 凡是符合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工种范围内的铁路职工,只要累计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年龄符合国家规定,无论现在铁路何岗位工作,家属均属“农转非”范围。考虑到铁路调车工作苦、脏、累、险,故对调车组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从事调车工作年限放宽至15年。
六、 铁路职工为独生子女,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农转非”条件的,其父母(包括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养父母)均属“农转非”范围;铁路职工和配偶均为独生子女的,同时包括其岳父母;铁路职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子女,属于“农转非”范围。
七、 铁路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农转非”条件,于每年十月底前向铁道部填报《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汇总表》(附表一),由铁道部汇总平衡后将每年所需指标报国家计委纳入国家计划,分别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地负责统筹安排,办理审批落户手续。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处(公司)按照下达的计划,填报《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审批表》(附表二),经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局及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审核后,属于在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的,报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属于在家属常住户口所在地就地办理“农转非”的,报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县(市)级公安部门凭地、市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八、 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46号文件规定,时间跨度较长,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要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地予以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促进职工内部团结,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铁路建设顺利发展。
九、 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铁路各单位与地方计划、公安、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严防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以确保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 其他未尽事宜由铁路单位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附表(略)
铁道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内贸易部
19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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